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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河南省恒丰拍卖有限公司的复函

2005-05-11 00:00  635次点击

 

给河南省恒丰拍卖有限公司的复函

河南省恒丰拍卖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原买受人违约,再次拍卖成交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要求原买受人补足差额的诉讼权利行使主体问题的请示函》收悉。函中所称违约方主体认定问题,具有独特的代表性,在我们已经知道的拍卖案例中尚未出现过。为此,我们专门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了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在拍卖中,拍卖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进行拍卖,其建立的是一种委托代理合同关系。如果拍卖未能成交,委托人可以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收回拍卖标的;如果拍卖成交,委托人可以根据委托合同收取拍卖标的的价款。另一方面,拍卖人与买受人之间是一种买卖合同关系,拍卖成交的,买受人应当支付佣金和拍卖标的的价款。

本案中,你公司接受某破产清算组委托,拍卖某破产企业的设备。你们与某破产清算组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建立了委托代理合同关系。随后,你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规定的程序依法进行了拍卖活动,成交后与买受人签署了《成交确认书》,与买受人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

二、在拍卖中,《委托拍卖合同》和《成交确认书》虽然是两个独立的合同,但只有当买受人履行了买受合同的约定,才可能实现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收取价款的权利,因此,这两个独立的合同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联系。

拍卖中,委托人不是将拍卖标的直接卖给拍卖人,而是委托拍卖人拍卖,拍卖标的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并未直接转移给拍卖人。因此在拍卖行为中,价款的支付方应当为买受人,只有当买受人向拍卖人支付价款以后,拍卖人才可能将价款转交给委托人,所谓“一切法律后果都应由拍卖公司承担”,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三、在拍卖中,买受人是拍卖行为中的重要当事人,买受人应当对自己的买受行为负责。   

 根据《拍卖法》第三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末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本案中,买受人没有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你公司既可以直接向买受人提出要求,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和委托人协商,共同向买受人提出要求。你公司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告诉,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如果委托人已经将你公司诉至人民法院,你公司可以将买受人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同时提出你们的合理主张。相信一定会得到当地人民法院的理解和认同。

专此复函。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