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福建嘉华拍卖有限公司的复函
福建嘉华拍卖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拍卖成交后违约处理程序的请示》收悉。现复函如下:
一、你公司受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的委托,依法对位于笏石镇的一座房屋进行的拍卖,属于强制拍卖的范畴。这种拍卖是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对涉案财产进行拍卖的一种执行工作的延续,执行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二、拍卖人在协助执行时从事的拍卖活动,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规定和程序。你公司根据人民法院的委托已经在当地新闻媒介上按期发布了公告,并且依照规定的程序从事拍卖,其拍卖的结果合法有效。
三、在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拒不履行双方的约定,不按期支付成交价款,已经构成违约,你公司对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可以不予以返还,同时还可以继续追究买受人的责任,以及因买受人的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四、你公司发出的《关于催缴拍卖成交款通知书》,已经按照竞买人竞买登记的联络地送达,已经尽了你们应尽的义务,签收人是否转达均不能对抗你们已经履行了送达义务这一事实。为了更加稳妥,你公司可以采用公证送达的方法,即可以与当地公证部门联系,请公正部门对送达加以公证,这种送达的方法可以作为已经送达的直接证据。
五、《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敗D愎驹诖呓膳穆舫山豢畹耐ㄖ校梢愿荨杜穆舴ā饭娑ǎ魅分赋雎蚴苋宋ピ加Φ背械5奈ピ荚鹑巍?
六、买受人如果继续违约,你公司还可以告诉到人民法院,追究因为买受人违约给你公司造成的损失,相信一定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专此复函。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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