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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增大房贷风险

2005-05-11 00:00  799次点击

 

《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增大房贷风险

三地银行上书最高院

 

最高人民法院也许没有想到,一条普通的司法解释竟会在中国银行业掀起如此大的波澜。尤其是其中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217日,记者从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获悉,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已于近日完成了题为《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意见》,并送交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要求最高院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下称《规定》)再作研究,对相关条例进行修改,在体现以人为本、维护借款人权益的同时能够保障银行房贷权益,同时鉴于《规定》较简单且难以操作,呼吁最高院早日出台实施细则。

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秘书长朱德林告诉记者,不仅仅是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深圳和北京两地的银行同业公会也已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意见,呼吁最高院对《规定》再作斟酌。

就在《规定》实施前两天,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召集了部分中外资会员银行法律部负责人开会,听取了他们对于《规定》的意见。与会中外资银行人士反应强烈,认为《规定》相关内容确实不利银行维护房贷债权。公会随即决定由工行、中行、建行的上海市分行负责起草报告。在工行、中行、建行报告基础上,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组织有关法律专家定稿,并于上个月中旬正式递交最高院,要求最高院在体现以人为本、维护借款人权益的同时,保障银行房贷权益。

朱德林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规定》出台对规范查封、扣押、冻结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起积极作用,但《规定》的出台确实增加了银行的经营风险。同时,《规定》出台还与《担保法》立法宗旨和精神相悖,对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与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

最让商业银行不满的是《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按此规定,如果银行贷款人未能如约还贷,商业银行将不能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将大大提高商业银行的房贷风险。尤其是在《规定》出台后,由于《担保合同》属于普通法律,在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发生抵触时,必须遵从后者的规定。因此,商业银行的贷款基本条件将被完全改变,这更是令众多商业银行觉得发放在房贷款没有任何保障。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最高院《规定》实施后,各地均有银行采取相应措施提高房贷门槛。杭州部分银行将首付的比例由20%提高到30%,办理住房抵押贷款时被要求提供两套住房证明。上海的一家银行也表示,该行要求首付为30%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