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拍卖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拍协〔2008〕 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行业协会、拍卖企业:
为加强对拍卖师继续教育工作的规范化管理,经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三届四次理事会通过,并贯彻2007年7月新颁发的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96号)的要求,现将制定的《拍卖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拍卖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拍卖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和提高拍卖师的综合素质、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建立一支在质量上和数量上都能满足我国拍卖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拍卖师队伍,依据人事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第131号)和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联合颁发的《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国人部〔2007〕96号)、结合拍卖行业的实际情况,并吸收其它行业的做法和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继续教育的对象,是依法取得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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