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拍网3月20日发布了《关于办理拍卖师变更注册单位有关事项的说明》,
该说明在《关于印发拍卖师注册管理补充规定》的内容上又新增加了一些办理变更手续的规定,并在4月1日起执行。请拍卖企业和拍卖师仔细阅读,按规定办理。
今后如需省拍协代寄变更材料的,请附上邮资代理费每趟20元/北京,邮资发票省拍协将寄回,邮件送达拍卖企业(拍卖师本人)时,由拍卖师本人支付快递邮资。
联系人:邓洪
电 话:0591-87872331
附:中拍协《关于办理拍卖师变更注册单位有关事项的说明》
2007-3-30
附:
关于办理拍卖师变更注册单位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拍卖师变更注册单位应按照《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中拍协字[2002]第19号)文件和《关于印发拍卖师注册管理补充规定》(中拍协字[2005]第34号)文件相关规定办理。拍卖师在暂停执业期内不能申请变更注册单位。在一个年检有效期内,变更注册单位不得超过一次。第一次取得拍卖师资格证书的拍卖师,须在本人执业的拍卖企业注册满一年后,方可提出变更注册单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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