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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06-01 00:00  8141次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章 共  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地役权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
     第十六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十七章 质  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十八章 留置权
  第五编 占  有
     第十九章 占  有
  附  则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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