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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拍卖活动备案及现场监管规定

2005-10-12 00:00  13287次点击

 福建省拍卖活动备案及现场监管规定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拍卖活动备案制度和现场监管制度,维护拍卖秩序,规范拍卖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第101号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拍卖企业开展的拍卖活动,由拍卖活动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合同监管部门负责备案和现场监管工作。
第三条  拍卖企业在拍卖日前七天内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一)《拍卖企业拍卖活动报备表》
(二)拍卖公告;
(三)《委托拍卖合同》;
(四)拍卖标的清单;
(五)拍卖标的权属证明;打印本页